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1-09-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081-××××
代替 GB 15081-9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The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health
And safety technology in glass factory
(初稿)
-××发布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第二次发布,替代GB 15081-94。
目 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基本要求
4 配料
5 熔化
6 成形与退火
7 检验与包装
8 运输与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GB 15081-××××
The spec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health
And safety technology in glass factory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玻璃深加工工厂。
2 引用标准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其修订版于2009报批)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528 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434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21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35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危害卫生防护措施规范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遵照GB/T 12801的要求,严格控制影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各类因素,采取适宜的安全卫生技术防护措施及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职业危害因素,应遵循GBZ/T 194的要求,采取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等技术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应采用高热值的燃料,如燃油、天然气或焦炉煤气。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应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 5083的有关规定。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 7588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 2894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应符合GB/T 50033的规定,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3.1.8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暖应符合GBZ 1和GB 50019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 50016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9.1 油站应遵守GB 50074的规定。
3.1.9.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 6222和GB 50195的规定。
3.1.9.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9.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 6222中的有关规定。
3.1.9.5 氢气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 4962和GB 50177中的规定。
3.1.9.6 氮气站应遵守GB 50030中的有关规定。
3.1.9.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GB 50029中的有关规定。
3.1.9.8 锅炉房应遵守GB 50041及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9.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3.1.10 玻璃生产企业必须遵照GB 11651的规定对操作者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1.1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b.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c.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e.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f.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g.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h. 在禁火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i.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上岗应按GB 5306的规定执行。
j.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体检,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应立即予以调离本工作岗位。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厂区宜结合功能分区,将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3.2.2 易燃易爆的燃气(油)储罐、供配站及其附属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建筑物或具有明火、散发火花的生产车间、工作场所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及疏散方便。
3.2.3 凡扩建、改造项目的设计,因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车间间距、管线布置等不能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尚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3.2.4 凡散发尘毒的配料车间、耐火材料车间、发生炉煤气站、粉料库及各种原材料堆场等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5 高温作业的熔制车间(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车间的长轴方向,宜与夏季主导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的交角。当呈不小于45°的交角时,其方位的选择应使夏季主导风向由生产线的冷端吹向热端。
3.2.6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车间、站、房等宜相对集中,位于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区域。对噪声敏感试验室、化验室、办公楼和生活区宜布置在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7 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GBJ22的规定,兼顾消防、安全和运输的需要。
3.2.8 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一般应采用尽头式集中布置。厂区铁路与厂内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必须符合GB 4387的规定。
3.2.9 大、中型玻璃厂应分设人流出入口及货流出入口,各靠近其主要服务区。沿人流较密集的主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夜间应有足够照明。
3.2.10 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3.2.11 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输电线通过,如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在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上空,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3.3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3.3.1 熔制(联合)车间的熔化、成形、退火,耐火材料车间的烧砖窑等高温工作场所,应充分利用热压,合理地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使车间内作业地带和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分别达到GBZ 1的要求。
3.3.1.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熔制(联合)车间熔化、成形工段等高温厂房沿外墙内外布置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迎风面。
3.3.1.2 熔化工段熔窑窑体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浮法工艺成形工段的锡槽上方、压延工艺成形室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日用玻璃成形工段(制瓶机、压制机、吹泡机等)的上方应设置避风排热天窗。
3.3.2 玻璃熔窑、锡槽、退火窑、烧砖窑等热工设备表面,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平板玻璃熔窑应实施全保温,锡槽应有良好的保温。
3.3.3 玻璃生产热工设备及其它热作业场所,应在操作工人附近设置固定或移动式隔热设施及送风降温设施。
3.3.3.1 玻璃熔化、成形、检验等热操作岗位,应设隔热或送风降温设施。
3.3.3.2 发生炉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应设局部送风降温设施。
3.3.3.3 热作业环境中的窑头仪表室、成形及退火控制室等,应结合工艺对室内环境的要求,设置送风降温或空调设施。
3.3.3.4 热作业的吊车司机室,或炎热地区粉尘作业需要密闭的吊车司机室,应设降温设施。
3.3.4 高温作业场所宜设置工人休息室或休息凉台;休息室内温度一般不得超过夏季室外温度,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3.3.4.1 熔制(联合)车间宜在窑头区为测温工和热修工设置休息室,并宜在熔化部两侧设置休息凉台。
3.3.4.2 日用玻璃的成形工段,宜为成形工设置休息室。
3.3.4.3 发生炉煤气站宜在主厂房操作层设置休息室。
3.3.5 凡在高温作业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保证供给充足的含盐清凉饮料。
3.3.6 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地区应设采暖设施,当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时应设集中采暖设施。
3.3.7 在非采暖地区,根据气候条件和工艺生产要求,对需要提高室温的部位宜设局部采暖。
3.3.8 生产厂房工作地点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GBZ 1及GB 50435中的规定执行。
3.3.9 氢气站、各种燃料供配站、燃料库、危险品库严禁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电热采暖及其他一切明火采暖装置。
3.4 防治噪声
3.4.1 玻璃工厂噪声控制应符合GB 12348和GBJ 87的规定。
3.4.2 玻璃原料、耐火材料的粉碎系统,煤气发生炉供煤系统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远距离监控操作。
3.4.3 车间布置时,高噪声生产区与低噪声生产区宜分隔布置。
3.4.3.1 配料车间的破碎、筛分、称量、混合部分宜相互隔开,其中破碎部分宜按工艺系统再进行分隔,设置带隔声门的隔墙,隔墙及外围结构宜选择隔声性能好的建筑材料砌筑。
3.4.3.2 耐火材料车间的原料制备、成形、整修部分宜相互隔开。
3.4.3.3 打砖房的人工打砖区与机械加工区应相互隔开。
3.4.3.4 造箱(架)车间应将木材加工与钉箱区相互隔开。
3.4.4 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的噪声指标,应选用噪声较低、震动较小的设备。当超过许可标准时,应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3.4.5 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应尽量做隔声处理。空气压缩机、高压通风机,氮气压缩机等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设备的进气或排气口应安装消声器。锅炉安全泄压排气管应安装消声器。
3.4.6 输送块状原料或玻璃的金属溜管、储仓及其档板,宜采取阻尼隔声措施,并应尽量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或直接撞击。
3.4.7 工作时产生强烈震动的破碎、筛分、混合设备及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采取减震或隔震措施。有强烈震动的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3.4.8 配料、造箱、耐火材料车间等高噪声的生产场所应尽量设置控制或监视用的操作间,操作间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3.4.9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 2.2的要求。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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