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搪瓷、玻璃器具检验要求汇总
发布时间:
2011-08-16
进出口搪瓷、玻璃器具检验标准要求汇总
一、国家局文件要求
1、国质检通[2002]194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2、国检检函[2000] 334号关于出口斯里兰卡日用陶瓷检验问题的通知。
3、国检认函[1999]310号关于执行输美陶瓷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附件1“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附件2“执行《关于对美出口的调制、盛放或贮存食品和饮料的陶瓷器皿问题谅解备忘录》的工作要求”。
4、国检监函[1996]79号关于《“九五”期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有关问题的函(日用陶瓷器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
5、国检监联[1995]27号关于贯彻实施中俄、中蒙质量认证协议及会谈纪要的通知, 国检务[1995]5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俄、中蒙质量认证协议等有关证书问题的通知。
6、国家商检局国检检[1993]35号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检验依据、方式、程序、出证、查验、管理等)
7、国检检[1991]149号关于出口美国陶瓷禁止使用稻草包装的通知
8、国检检[1989]39号转发香港海关关于“中国瓷器上的标签”规定的通知(输港仿古瓷的标签问题)。
9、国家商检局(88)国检监字第237号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检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分类管理)。
二、检验标准、规程
一)、搪瓷
(1) GB13481-1992接触食物搪瓷制品
(2) GB/T13485-1992与食物接触搪瓷制品铅、镉析出量测试方法
(3) GB4804-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4) GB/T5009.63-1996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 SN/T0872-2000进出口日用搪瓷制品检验规程
(6) SN/T0365-95出口搪瓷咖啡煮器检验规程
二)、玻璃器皿
(1) 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2) GB/T4548-1995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浸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eqvISO4802:1988)
(3) GB/T6579-1986 实验室玻璃仪器热冲击试验方法(idtISO718:1982)
(4) GB/T6582-1997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eqvISO719:1985)
(5) GB/T15726-1995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6) 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7) GB/T5009.63-199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三、主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一)、搪瓷
GB4804-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项 目 |
指 标 |
铅(Pb),mg/l < 镉(Cd),mg/l < 锑(Sb),mg/l < |
1.0 0.5 0.7 |
二)、玻璃器皿
GB17762-1999《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优等品 |
合格品 |
|||||
吹制耐热玻璃器具 |
170 |
150 |
|
|||
压制耐热玻璃器具 |
120 |
110 |
|
|||
98℃耐水性能 |
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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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表面耐水性能* |
HC1级 |
|||||
有害元素析出量 |
As≤0.2mg/l、Sb≤0.7mg/l、Pb≤1.0mg/l |
|||||
内应力 双折射光程量,nm/cm ≤ |
180 |
|||||
在20℃~300℃范围内玻璃线热膨胀系数α(×10-6K-1) |
3.2~3.4 |
_ |
||||
*扁平耐热玻璃器皿,从内部最低点到溢流口水平面的身深度小于、等于25mm的器皿不测本项 |
四、欧盟陶瓷器皿检测方法与限量情况简介
目前欧盟国家对陶瓷器皿铅、镉溶出量的检测方法统一采用EN 1388-1995,部分国家的标准规范对其进行了同等采用,在名称前冠上国名简称,如英国标准BS EN 1388-1996、德国标准DIN EN1388-1996等。该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也是基于仪器分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在试剂的要求、样品的制备与浸泡、溶液的萃取与保存、仪器精度要求、实验程序等方面与美国ASTM C738-94相近,但在器型分类、取样和验收标准方面差别明显:
一)、器型分类
EN1388-1995将陶瓷器皿分为三种器型:扁平器皿、空心器皿、储藏器皿。
1、 扁平器皿:无法进行装填,或装填时从制品内部最低点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小于等于25mm的器物;
2、 空心器皿:在装填时,从制品内部最低点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器物,不包括装填容积超过3L的空心器皿;
3、 装填容积超过3L的空心器皿,归于贮藏容器类。
二)、 取样
EN1388-1995规定,材料、形状、尺寸、装饰和上釉工艺相同的陶瓷器皿为一个批次,取四件。
三)、 验收标准
1、BS6748:1986对铅、镉的最大限量如下:
扁平器皿:0.8毫克铅/平方分米、0.07毫克镉/平方分米;
空心器皿:4.0毫克铅/升、0.3毫克镉/升;
储藏容器:1.5毫克铅/升、0.1毫克镉/升。
对带有相同材料盖子的器皿,器皿和盖子应分别测试,测出的铅、镉溶出量的和,应回归换算成以表面积或容积为单位的器皿的铅、镉溶出量。
2、DIN51032对铅、镉的最大限量如下:
扁平器皿:1.0毫克铅/平方分米、0.10毫克镉/平方分米;
空心器皿:5.0毫克铅/升、0.5毫克镉/升;
储藏容器:2.5毫克铅/升、0.25毫克镉/升。
DIN51032对有口沿的饮用器皿如奶缸、水罐等多了一个口沿溶出量的限制:铅最高不得大于2.0毫克/件、镉最高不得大于0.20毫克/件。
*注:任何一件陶瓷器皿的铅、镉溶出量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水平的50%.
例如: 一批输往英国的带有盖子的茶杯,假设其容量为600毫升,测试盖子需试液200毫升,杯子的测试结果是2.1毫克铅/升、0.1毫克镉/升,杯盖的测试结果是0.1毫克铅/升、0.0毫克镉/升,则这组陶瓷器皿的最终铅、镉溶出量应是这样计算的:
铅溶出量:(600*2.1+0.1*200)/600=2.13毫克铅/升;
镉溶出量: (600*0.1+0.0*200)/600=0.1毫克镉/升。
对照BS6748限量要求,杯子属空心器皿,其铅溶出量超过限量4.0毫克铅/升的50%(即2.0毫克铅/升),应判不合格。
目前情况下,若无进一步要求,输往欧盟国家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检测,可参照美国ASTM C738-94的方法进行,注意扁平器皿的溶出量单位是毫克/平方分米,测试结果必须换算成以表面积计,可以用坐标纸覆盖的方法,或用相似形状的矩形、圆形、椭圆形、三角形等容易计算的图形累加得出。计算公式如下:
以表面积计的铅、镉溶出量值(毫克/平方分米)=测试值(毫克/升)*容积(升)/表面积(平方分米)
英国、德国的日用陶瓷铅、镉溶出量,按上述两准则进行判定,输往其它国家的日用陶瓷铅、镉溶出量可参照德国DIN51032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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