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热玻璃制品证明标识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
2012-10-12
耐热玻璃制品证明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日用玻璃协会“CGIA及图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针对第 7134017号证明商标(即“CGIA及图标”证明商标)用于耐热玻璃制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耐热玻璃制品证明标识(以下简称耐热玻璃标识)是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耐热玻璃制品特点制定的“CGIA及图标”证明商标的延伸标识,以“CGIA及图标”证明商标为核心,并配以一定的说明文字或图案,构成的一个整体图标(示意图如下)。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耐热玻璃制品是日用玻璃器皿产品中的一个类别,耐热玻璃标识用于证明该类产品(不包括该制品的配件)的材质、质量、服务。
第二章 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条件
第四条 耐热玻璃标识适用于可在电磁炉、微波炉、燃气灶、电陶炉、电烤箱中盛装加热食品或用于为其他工业产品配套的耐热玻璃制品。
第五条 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品质:
1、玻璃材质应为具有耐热性能的硼硅酸盐玻璃、微晶玻璃、铝硅酸盐玻璃材质,该类玻璃材质应符合《耐热玻璃标识产品规范》的规定;
2、产品性能稳定、可靠;产品质量应高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耐热玻璃标识产品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史,且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完备的检测手段;
3、已建立符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标准并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
4、具备有效的售后服务体系;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健康及安全的工作环境,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合法权益、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6、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诚信为本,尊重知识产权,无法律或行政认定的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 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申请程序
第七条 同时符合第四、五、六条规定的生产企业,可向协会提出申请使用耐热玻璃标识,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耐热玻璃标识使用申请表一份;
2、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4、按申请产品类别,分别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距申请日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副本)一份;
5、质量保障体系有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6、本企业近三年耐热玻璃的产量、销售额及销售情况。
申请人如获得相关专利证书,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在九十天内完成以下工作:
1、形式审查:由耐热玻璃标识管理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由协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3、由协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自协会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申请单位,应办理如下事项:
1、与协会签定《第 7134017号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第 7134017号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或申请制作耐热玻璃标识;
4、交纳相关费用。
对办理完成以上事项的申请单位,由协会在中国日用玻璃信息网(www.cnagi.org.cn)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未获准使用耐热玻璃标识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六十天内,向协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第 7134017号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内向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耐热标识。
第四章 耐热玻璃标识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是耐热玻璃标识工作决策和审定的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修订该管理办法及各项工作条例;
2、组建相应工作机构,聘请评审专家;
3、对申请单位使用耐热玻璃标识进行总审,发布审查公告;
4、组织实施耐热玻璃标识产品质量检测;
5、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假冒、侵权案件。
第十四条 协会成立耐热玻璃标识管理办公室和耐热玻璃标识产品评审委员会,对耐热玻璃标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审查。
第十五条 耐热玻璃标识管理办公室是耐热玻璃标识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2、对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
3、建立和实施日常考核及年检制度;
更多资讯
页面版权所有 © 山东省日用硅酸盐工业协会